诉讼保全的当事人是谁?


诉讼保全,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一方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诉讼保全中,主要涉及到两类当事人,分别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通常是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一方。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认为被告有可能会对相关财产进行不利于自己的处理时,比如转移、变卖财产等,为了保障自己在胜诉后能够顺利拿到应得的款项或者财物,就会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但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不付,原告担心被告会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导致日后即使自己胜诉了也无法拿到货款,这时原告就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被申请人则是被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一方,通常就是被告。在上述例子中,被告就是被申请人。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就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就对应着我们所说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也就是说,无论是在诉前还是诉中,申请诉讼保全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应的当事人主体。 此外,还有可能存在第三人参与诉讼保全的情况。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如果第三人认为诉讼保全的结果会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到诉讼保全程序中来。比如,在一个涉及房产的诉讼保全案件中,第三人主张该房产有自己的份额,那么第三人就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保全程序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