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毁坏现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有谁?
我遇到个事儿,之前有起交通事故,对方不仅肇事逃逸了,还毁坏了现场。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走刑事诉讼程序,具体会涉及哪些当事人呢?我就是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情况,好为后续可能的处理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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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逃逸并毁坏现场的刑事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简单来说,就是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并且在肇事后逃逸还毁坏现场的人。这类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做出了逃逸和毁坏现场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罚会更重。 其次是被害人。也就是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个人或单位。他们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地位,其陈述和诉求等对案件处理有很大影响。 然后是公诉机关,在我国主要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有点像代表国家的“大律师”,它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检察院会收集证据,在法庭上指出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惩处。 此外,还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如果被害人因为交通肇事逃逸毁坏现场的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时被害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应的民事赔偿。 最后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就是实施交通肇事逃逸毁坏现场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其他对被害人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也可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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