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责任承担问题往往会让人感到困惑。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主体。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处理出租机动车事故责任承担的基本法律依据。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当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责任是由使用人来承担的。这里所说的使用人,就是实际驾驶该出租机动车的人。这是因为在租赁关系中,使用人直接控制和操作车辆,对车辆的运行具有实际的支配权和控制权,所以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比如,张三将自己的汽车租给李四,李四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经过认定属于该汽车一方的责任,那么通常情况下,李四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责任,前提是他们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有过错呢?以下几种情况比较常见:一是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比如刹车失灵、轮胎老化等,而所有人、管理人没有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事故发生。例如,王五将一辆刹车有问题的车租给赵六,赵六在驾驶过程中因刹车问题发生事故,那么王五就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二是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却仍然将车辆出租。比如,孙七知道周八没有驾驶证,还把车租给他,结果周八开车出了事故,孙七就存在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三是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仍然出租车辆。 综上所述,出租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通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时,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在实际处理这类事故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