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中由谁来举证?
在医患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划分是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谁有错谁负责。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那么患者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医院有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医患纠纷中的应用。例如,患者觉得医生手术操作不当导致自己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那么患者就需要拿出证据,比如手术记录、病历、专家意见等,来证明医生手术操作确实存在过错。
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先假定医疗机构有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比如,如果医院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此时医院需要自己证明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例如,患者使用了某批次有缺陷的医疗器械后身体出现损害,不管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患者都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综上所述,在医患纠纷中,一般情况下患者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医院有过错,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医院举证自己无过错,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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