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诉讼中由谁负责举证?


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较为复杂但重要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义务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那这一方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了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患者要拿出病历、检查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病情,以及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误。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形,患者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三种情形分别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举证责任就倾向于医疗机构一方,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如果医院隐匿了关键的病历资料,那么医院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纠纷中,患者需要证明使用了相关的医疗产品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等主体要证明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等情况。 总之,在医疗事故诉讼中,大部分情况下患者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法定情形下,举证责任会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