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正在打离婚官司,对于举证责任这一块不太清楚。我知道打官司要讲证据,但不知道这些证据该谁来提供。是我作为原告都要提供,还是被告也有举证的责任呢?想了解下在离婚诉讼里,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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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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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下面将详细解释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规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简单来说,就是谁提出了某个说法,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说法是真实的。 在离婚诉讼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该条明确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主张,比如要求分割某项财产、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等,那么提出该主张的一方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如果原告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要求因此获得损害赔偿,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证据,像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受伤的照片等。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原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 再比如,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一方主张某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主张是其个人财产,那么主张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或者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等相关事实。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情况时可能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如果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里就将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要主张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另外,在一些涉及过错赔偿的情况下,如果一方主张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而这些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获取证据比较困难。此时,虽然仍然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例如,如果原告能够提供一些初步的线索,如被告与他人频繁联系的记录、在某一地点共同居住的迹象等,法院可能会要求被告对这些情况进行说明或提供反证。 总之,在离婚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能够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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