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我在开车的时候突然有行人冲到路中间,为了避让行人我急打方向盘撞到了路边的栏杆,车和栏杆都有损坏。这种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我有点懵,不知道该由谁来承担这部分民事责任,是我自己、行人,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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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危险来临的时候,没办法只能损害一个小利益来保护大利益。 关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该条指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同情况。首先,如果险情是由人引起的,比如上面例子中突然冲到路中间的行人,那么行人就是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原则上应该由该行人承担车辆和栏杆损坏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可能包括赔偿车辆维修费用、栏杆修复费用等。 其次,如果危险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像突然遭遇山体滑坡,司机为了躲避滑坡而撞到其他物体。这种情况下,司机作为紧急避险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是考虑到受损方也有损失,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给予一定补偿。 最后,如果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比如在有足够空间可以安全避让行人时,司机却选择了撞向栏杆,导致了不必要的更大损失,那么司机作为紧急避险人就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的“适当”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是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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