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整体出售后漏债应由谁承担?


在探讨企业被整体出售后漏债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概念。企业整体出售是指将企业的全部资产、负债以及经营业务等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的行为。而漏债则是指在企业出售过程中,未被披露或者未被发现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企业整体出售后漏债的承担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原企业所有者)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买受人(接手企业的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企业,那么对于漏债,买受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卖人追偿。这就好比你买了个二手手机,卖家没告诉你手机有暗病,等你发现后修手机花了钱,你是可以找卖家要回这笔钱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所以出卖人应当为自己的隐瞒行为负责。 第二种情况,如果买受人在购买企业时明知有漏债存在,或者在购买企业后通过合理的调查手段应当发现漏债,但仍然购买了企业,那么一般情况下,漏债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这就类似于你明知道二手手机有暗病,还是愿意买下来,那之后修手机的费用自然就得你自己出了。因为买受人在知晓或应当知晓风险的情况下,仍然做出购买的决定,就意味着其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企业出售合同中对漏债的承担有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比如合同中约定无论是否存在漏债,都由出卖人承担,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总之,企业被整体出售后漏债的承担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如果双方在漏债承担问题上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