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变更后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我公司前段时间进行了名称变更,现在有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我不太清楚名称变更后,这些债权债务到底该怎么算,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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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公司名称变更后,债权债务一般是由变更后的公司来承担的。这涉及到法人主体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作为法人,它的名称只是一个外在的标识,名称变更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实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这里说的是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情况,但对于公司名称变更这种不影响法人主体实质的情形也有指导意义。公司名称变更并没有改变公司的主体资格,其与外界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是延续的。 从实际操作来看,公司名称变更后,相关的债权债务凭证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等手续,但这只是形式上的完善,不影响变更后的公司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接。比如,之前公司签订的合同,在名称变更后,变更后的公司依然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如果在名称变更后,涉及到债权债务的纠纷,对方依然可以以变更后的公司为对象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所以,公司名称变更并不会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或转移给其他主体,而是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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