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情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遇到了需要做伤情司法鉴定的情况,但是不清楚这笔鉴定费用到底该由谁来出。是我自己承担,还是对方承担,又或者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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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伤情的费用承担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也就是说,如果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申请伤情司法鉴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方当事人需要先行垫付鉴定费用。例如,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主张被告对其造成了伤害,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此时原告需要先支付鉴定费用。 其次,如果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一方胜诉,并且该鉴定费用的支出是合理且必要的,那么在很多情况下,败诉方可能需要承担这笔费用。这体现了诉讼中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原则。比如在上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原告垫付的伤情鉴定费用。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是由司法机关承担费用。因为司法机关有职责查明案件事实,伤情鉴定是查明犯罪事实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的鉴定费用通常是由司法机关从其办案经费中支出。 此外,如果是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伤情司法鉴定,同样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如果行政相对人申请鉴定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对其造成伤害,那么行政相对人先垫付费用;若最终胜诉,法院可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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