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修复责任由谁承担?


在探讨房屋质量修复责任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房屋还在保修期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在上述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墙面出现裂缝、屋顶漏水等情况,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修复,因为开发商在售出房屋后,对房屋质量有保修的责任,而开发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向施工单位进行追偿。 其次,如果房屋已经过了保修期,对于一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燃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而对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质量问题,就需要业主自己承担修复责任了。比如业主家中的门窗玻璃损坏等情况,一般是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此外,如果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装修公司在装修过程中破坏了房屋结构导致出现质量问题,那么责任就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受损业主可以要求该第三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房屋质量修复责任的承担需要根据房屋是否在保修期、问题部位是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过错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当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业主应及时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