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谁承担?
我之前工作时受了工伤,经过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拿到赔偿后发现,这和我实际的花费比起来还不够。我想知道这不足的部分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单位还是其他什么主体?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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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时获得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当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足部分时,承担主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大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不足部分可能需要用人单位来承担。例如,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这期间单位要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给职工。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是因为用人单位负有保障职工在工伤期间合法权益的责任,不能让职工因工伤而在经济上受到不合理的损失。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此时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部分,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所以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如果存在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工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当工伤保险待遇不足以弥补职工的全部损失时,职工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要求赔偿不足部分。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职工受伤,就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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