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由谁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承担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了解“本人工资”这个概念。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同情况下本人工资的承担主体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在职工发生工伤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一级至十级伤残职工都能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 然而,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是因为在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伤无法正常工作,但依然需要维持基本生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发生工伤后,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都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伤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行为的一种约束。《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在不同的待遇项目和情形下,承担主体有所不同。职工在遇到工伤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