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解散后债务由谁承担?
我是一家律所的工作人员,现在律所面临解散。我担心解散后可能遗留的债务问题,不知道这些债务到底该由谁来承担,是律所合伙人,还是有其他的承担方式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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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律所解散后债务谁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等形式,不同的形式在债务承担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律所解散后,如果存在债务,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律所的债务,直至债务还清为止。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个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当个人律所解散后有债务未清偿时,设立该律所的个人需要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来偿还这些债务。 所以,律所解散后债务的承担主体要根据律所的具体组织形式来确定。如果遇到相关债务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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