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时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人则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在公司未能成立的情况下,发起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举个例子,如果几个发起人在筹备公司过程中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办公场地,结果公司最终没成立,那么出租方可以要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租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公司成立时,对于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既可以找发起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比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采购设备,供应商既可以要求发起人支付货款,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要求公司支付。
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如果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例如,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购买自己个人使用的物品,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供应商不知情是善意的,公司仍可能要承担责任。
总之,公司设立时法律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是否成立、合同签订主体等多种因素,相关发起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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