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谁进行举证?

我因为医疗行为和医院起了纠纷,打算走法律诉讼。但我不知道在这个医疗侵权诉讼里,是我来证明医院有问题,还是医院证明自己没问题。想了解下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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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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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诉讼双方的权益和诉讼结果。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白举证责任的含义。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过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版)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患者只需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自己受到损害、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会有所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也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例如,该解释第四条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您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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