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怎么办?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结果被告知因为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了。我不太懂这个显著性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是重新设计商标再申请,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呢?我很希望这个商标能申请成功,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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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就好比一个人的独特标志,它能让消费者一眼就把这个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如果一个商标缺乏显著性,就很难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也明确指出,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不过,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当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后,有几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对商标进行修改,增强其显著性。比如,如果商标只是简单描述了商品的特点,那么可以加入一些独特的元素,让它变得更有个性。另一种方式是申请复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应对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如果决定申请复审,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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