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纠纷由谁负责举证?


在拖欠工程款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诉讼中成功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合理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拖欠工程款纠纷里,这个原则同样适用。 如果是承包人(也就是干活的一方)起诉发包人(也就是付钱的一方)拖欠工程款,承包人通常要承担以下方面的举证责任。首先,要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得有个购物凭证来证明你和商店之间有买卖关系一样。承包人可以拿出书面的合同,或者其他能证明双方有约定的文件,比如邮件、会议纪要等。其次,要证明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这可以通过工程验收报告、施工日志、工程进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最后,要证明发包人确实拖欠了工程款。比如提供工程结算单、发票等,来表明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发包人未支付的情况。 而发包人如果对承包人的主张有异议,比如认为工程质量有问题,或者已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工程款,那么发包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就需要拿出相关的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要是说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就得提供付款凭证,像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举证责任并不是绝对不变的。有时候,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证据的掌握程度,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比如,某些证据只有一方当事人能够掌握,另一方根本无法获取,那么法院可能会要求掌握证据的一方提供该证据。 所以,在拖欠工程款纠纷中,双方都要根据自己的主张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