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诊所接诊患病婴儿后患儿死亡,责任由谁来承担?


当内科诊所接诊患病婴儿后患儿死亡,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是一个复杂且严肃的法律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事实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如果内科诊所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那么诊所要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分析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诊所的整体管理问题导致患儿死亡,比如诊所没有严格的药品管理制度,使用了过期药品,或者没有基本的急救设备等,这种情况下,诊所作为一个整体的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因为诊所的管理不善,没有为患儿提供一个安全、规范的诊疗环境。 若主要是医生个人的原因造成患儿死亡,例如医生在诊断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误诊、漏诊,或者在治疗过程中操作不当等,医生所在的诊所仍然要先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诊所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向有重大过错的医生进行追偿。这是基于医生是在执行诊所的工作任务,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患儿的死亡是由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等原因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种情况下,药品或医疗器械的提供者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处理这类纠纷时,通常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这些鉴定可以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结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最终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总之,当内科诊所接诊患病婴儿后患儿死亡,责任的承担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严谨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