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规定小孩在超市摔伤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我家小孩在超市里不小心摔伤了,我当时就在旁边没注意。超市地面有点湿滑,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小孩摔伤的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是超市还是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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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市摔伤责任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小孩在超市摔伤责任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进入超市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超市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等情况,导致小孩摔伤,那么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如果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监护人在小孩在超市活动过程中,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照顾,导致小孩因自身行为不当而摔伤,监护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具体责任划分上,如果超市存在明显的过错,如地面有积水却未及时处理和警示,而监护人只是存在轻微的监护疏忽,那么超市可能承担主要责任。例如,超市进行清洁后未设置“小心地滑”的标识,小孩路过时滑倒受伤,此时超市应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超市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地面干燥、通道畅通且有安全提示,而监护人因为玩手机等原因完全没有注意小孩的行动,导致小孩自己奔跑打闹摔倒受伤,那么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责任。 在确定责任承担后,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当发生小孩在超市摔伤的情况后,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受伤方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以证明超市存在过错以及小孩的受伤情况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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