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抢救费由谁承担?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现在在医院等着交抢救费,但是我不清楚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出。是肇事方吗?还是保险公司?又或者是我自己先垫付?我现在很着急,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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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抢救费的承担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重点,其承担主体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交强险是车辆必须购买的保险,它在交通事故中有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也就是说,在符合这些条件时,保险公司会先拿出钱来支付抢救费,之后再向应该负责的人把钱要回来。 除了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承担部分抢救费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救助基金可以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救助基金就会发挥作用,为受害人支付相关费用。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肇事方也需要承担抢救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所以,如果保险赔偿不够支付抢救费,或者没有保险的情况下,肇事方就得自己掏钱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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