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费用由谁承担?
我最近遇到一个官司,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我不清楚证人因为出庭产生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是我这个当事人出,还是对方出,亦或是法院承担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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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费用的承担问题,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证人费用,简单来说,就是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产生的一些合理开支,像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还有因为作证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那么在证人出庭之前,一般是由申请的当事人先把证人费用给垫上。等到案件审理结束,如果申请方胜诉了,那么这个费用最终是由败诉方来承担;要是申请方败诉了,那这个费用就只能自己承担了。如果是法院主动通知证人作证的,法院会先把费用垫付,之后再按照败诉方承担的原则来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证人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履行作证义务,同时也体现了公平原则,让败诉方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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