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票据的事务,经常听到票据抗辩权这个词,但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想知道票据抗辩权具体是怎么回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有什么限制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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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的存在而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有人拿着票据找债务人要钱时,债务人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就可以拒绝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比如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票据已过时效等。这种抗辩是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因为是票据本身存在问题。例如,一张汇票上没有记载出票日期,那么债务人就可以以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为由,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 对人的抗辩则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比如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债务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这种抗辩有一定限制,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持票人不知道债务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纠纷,债务人一般不能以此对抗持票人。比如,甲和乙有合同纠纷,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甲就不能以和乙的纠纷为由拒绝向丙付款。 总之,票据抗辩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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