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谁承担?
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子,有证人要出庭作证。我担心证人出庭的费用问题,不知道这笔费用该谁来出。是我承担,还是由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方承担呢?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个费用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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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承担问题涉及到法律的明确规定,这对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范围。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以及误工损失,都属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范畴。通俗来讲,就是证人因为来法庭作证,在路上花的交通费、在外地住酒店的住宿费、吃饭的餐费,还有因为作证耽误工作少挣的钱,这些都算在内。 关于费用的承担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这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不是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由司法机关承担。司法机关会从他们的业务经费里拿出这笔钱来补助证人,而司法机关的业务经费是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证人积极出庭作证,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因为费用问题影响证人出庭,保障刑事诉讼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 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其所在单位不能因为证人去出庭作证就扣人家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也是为了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让证人不用担心因为出庭作证而遭受经济损失。 总结来说,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司法机关承担,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并且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在作证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这样的法律规定有助于维护证人的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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