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税有多少种类型?


离婚财产分割所涉及到的税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若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这种情形,暂免征收营业税。简单来说,就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涉及到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这类情况,不用缴纳营业税。 其次是契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件规定,由于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这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并非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分割共有房屋,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通常不用交契税。 然后是个人所得税。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离婚财产分割”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明确规定,但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按法律规定判定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一方放弃,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这种情况,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总体来说,在一般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夫妻间的财产转移大多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另外,还有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这里的家庭财产分割就包括离婚财产分割。 关于城建税,它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相关交易免增值税等,也就不存在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同理,若前面的主税免了,教育费附加也无需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也是类似情况,比如陕西省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没有主税缴纳也就不用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中,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税税目。但在离婚财产分割这种特殊情况中,是否征收各地规定可能不同。 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才需缴纳。离婚财产分割中如果没有产生符合这个条件的转让行为,一般也无需缴纳。 总体而言,大部分离婚财产分割情形下,很多税是免征的,但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