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我在和别人有经济往来时,听说有代位权这么个说法。我不太清楚自己是不是有资格行使代位权。我借了一笔钱给朋友,朋友一直不还我,可他又有对外的债权也不去追讨,我想了解下我能行使代位权吗,到底哪些人能行使代位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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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一种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采取的法律手段,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能够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具体来说,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且已到期。也就是说,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过,乙还未还款,这时甲对乙的债权就是到期债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比如,乙欠甲钱,同时丙又欠乙钱且已到期,但乙不向丙追讨欠款,这就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例如,乙虽然没有向丙追讨欠款,但乙有其他足够的财产可以偿还甲的债务,这种情况下甲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债权人,才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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