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


在民事诉讼里,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里所说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主要指的是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若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因为在诉讼开始时,原告是主动选择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的,通常默认其认可该法院的管辖权。而被告被动进入诉讼程序,可能会认为受诉法院并不合适,所以法律赋予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然而,除了被告之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也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比如,原告发现自己最初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况导致受诉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此时原告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另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能涉及管辖权异议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中,通常被告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原告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行使该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会涉及管辖权相关问题,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