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应由谁提出鉴定?
我之前去医院看病,感觉医生的治疗方式有问题,现在怀疑可能是医疗事故。但我不知道该由谁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是我自己,还是医院,又或者是其他机构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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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确定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以及事故责任归属的重要程序。一般来说,多个主体都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主体。当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可能因为过失给自己造成了人身损害时,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就能够向相关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这是因为患者是医疗行为的直接接受者,他们对于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医疗过程中的感受最为直接,所以赋予他们申请鉴定的权利,有助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表明患者方在协商解决争议的过程中,有提出鉴定的权利。 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当医疗机构认为自身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或者对于患者提出的医疗事故质疑有不同看法时,为了明确责任、澄清事实,医疗机构可以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同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说明在卫生行政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也会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程序中。 此外,卫生行政部门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患者或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后,如果认为需要进行鉴定以查明事实、处理争议,就会依照相关规定,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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