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利解除无效婚姻?


在我国,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关于谁有权利解除无效婚姻,也就是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婚姻当事人是直接参与到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他们对自己的婚姻状况最为了解,当发现婚姻存在无效情形时,自然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解除无效婚姻的请求。例如,一方在结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重婚的情况,那么该方就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则根据不同的无效情形有所不同。对于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这里的基层组织,是指婚姻当事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等。近亲属在发现重婚这种严重违反婚姻制度的情况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亲属的合法权益,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对后代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近亲属为了家族的利益和伦理道德,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这是为了保护未到法定婚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过早进入婚姻关系而面临不利的处境。 当有权主体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如果经审理查明属于无效婚姻情形的,法院会依法判决婚姻无效。而且,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