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中,哪些人员不可以成为监事?
我打算和朋友一起开家公司,在了解公司治理结构时,对监事人选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依据公司法,具体哪些人员是不可以成为公司监事的,免得后续出问题,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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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治理结构里,监事扮演着监督的重要角色,对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不过,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并非所有人都能成为公司监事。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由于他们无法独立、正确地行使监事的职责,所以不能成为监事。 其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也不可以担任监事。这是因为这类人员在诚信和法律意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让他们担任监事可能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还可能给公司带来风险。 再者,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这两类人员因为在之前的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过重大失误或违法行为,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他们担任监事。 另外,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也不能成为监事。因为这类人员自身的财务状况不稳定,可能会影响其公正、客观地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在选任监事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这些规定进行,以保证监事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督权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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