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由谁确认?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明确由谁来确认破产债权对于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债权的确认主体。 首先,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确认过程中承担着初步审查的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就像一个“初步审核员”,他们要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仔细核对,查看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准确等。比如,要审查债权人提供的合同、借据等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经过管理人的初步审查后,会编制出债权表。 然而,管理人初步审查编制的债权表,并不意味着债权就已经得到最终确认。接下来,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表有核查的权力。《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会议就像一个“审议团”,债权人可以在会议上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提出异议。这是因为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他们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审议。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最后,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定确认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如果在债权人会议核查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对债权表中的债权有异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就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最终作出裁定。法院就像是“最终裁判者”,其裁定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 综上所述,破产债权的确认是一个多方参与的过程,管理人负责初步审查,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人民法院拥有最终的裁定确认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