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中回避决定主体是谁?

我正在打一场民事诉讼,最近涉及到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问题,但我不清楚在民事诉讼里,做出回避决定的主体到底是谁。是审判长,还是法院院长,又或者是其他人员呢?我想了解清楚,以便正确处理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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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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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当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 首先是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这是因为院长在法院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回避事宜需要经过较为慎重的决策程序,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能够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决定。 其次是审判人员的回避。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院长作为法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审判人员的工作情况较为了解,由其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可以保证决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其他人员的回避。其他人员主要指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这些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审判长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直接观察到这些人员的工作表现,由审判长决定他们的回避,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在申请回避时,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旦回避申请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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