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由谁决定?
我想了解下,国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到底是由哪个主体来决定的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感觉特别行政区制度很特别,所以想弄清楚它的决定权归属,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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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作出的决定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立是国家的重大决策,涉及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重要安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特别行政区制度,能够确保这一制度的设立和实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也能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和繁荣。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就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作出决定,并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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