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不承认自愿是否构成犯罪?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的法律问题。我身边有个情况,两个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一方不承认是自愿的。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会不会构成犯罪呢,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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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不承认自愿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当时是否表示自愿,之后幼女或行为人不承认自愿,都构成强奸罪。这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的认知和判断能力,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其次,如果是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确实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一方后来不承认自愿,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背其意愿的手段,那么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要是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已满14周岁未成年人意愿实施性关系,即便开始称自愿后来又不承认,那是构成强奸罪的,要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男性,与其发生性关系虽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如果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如果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这同样要看是否存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若不承认自愿但没有证据表明违背意愿,难以认定犯罪;若有证据证明违背意愿实施了相关行为,则构成犯罪。 总之,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违背未成年人意愿以及未成年人的年龄,同时要有相应证据来证明。司法机关会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和认定。 相关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犯罪行为。 强制猥亵儿童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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