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家要求赔偿三万元,这种情况算敲诈吗?
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事儿,他和未成年女生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女方家要求赔偿三万元。他不知道这算不算敲诈,也不清楚自己该怎么应对,想了解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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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未成年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家要求赔偿三万元是否算敲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要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比如,女方家如果以将此事宣扬出去让男方名誉受损、或者向其工作单位举报等威胁手段,迫使男方交出三万元,那么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看女方家索要赔偿的方式。如果只是正常沟通,提出赔偿要求,没有采取威胁、恐吓等不当手段,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比如,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女方家基于一些实际情况(如对女方身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提出合理的赔偿诉求,这种情况不属于敲诈。 再次,从法律层面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是自愿的,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如果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无论其是否自愿,男方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因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为不具备完全的性自主能力,其自愿的表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家要求赔偿,男方更应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敲诈。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且自愿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女方家以不当手段索要钱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最后,从司法实践和公序良俗角度讲,法院通常不会保护违背公序良俗的金钱补偿请求。比如单纯以分手等原因索要所谓的“分手费”,一般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如果是因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对其身体、心理等方面造成了实际损害,合理的赔偿要求是应当被考虑的。总之,是否构成敲诈,关键在于女方家索要钱财时是否采取了威胁、要挟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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