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重置成本价由谁判定?
我家的老房子要被征收了,涉及到旧房重置成本价的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价格到底该由谁来判定,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旧房重置成本价的判定主体是谁,有什么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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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重置成本价指的是,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条件下,重新建造与旧房具有相同结构、相同标准、相同质量的新房所需花费的成本价格。 在我国,关于旧房重置成本价的判定,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也有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条指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样的规定确保了旧房重置成本价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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