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由谁行使呢?


探望权,通俗来讲,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和子女相处交流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目的是保障子女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探望权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来行使。比如,夫妻离婚后孩子跟随母亲生活,那么父亲就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母亲有协助父亲探望孩子的义务。这种权利是法定的,非有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被剥夺。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存在争议。比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像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吸毒、暴力倾向等,这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疾病治愈、不良行为改正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就会恢复其探望权。 另外,关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例如,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或者每个月探望两次,每次一整天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比如考虑孩子的学习、生活规律,父母双方的工作、居住等实际情况,以确保探望权的行使既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又具有可操作性。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总之,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重要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