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费是否属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
我在一家公司担任董事,获得了一笔董事费。我不太清楚这笔董事费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它属不属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好清楚这笔收入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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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费是否属于一般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获得的收入。 对于董事费,如果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并没有与公司形成雇佣关系,其获得的董事费是基于提供的独立的董事服务,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特征。 然而,如果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此时董事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其获得的董事费可以看作是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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