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一方死亡孩子归谁?


在探讨离婚冷静期一方死亡孩子归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一段缓冲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及相关材料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如果在这个期间一方死亡,从法律上来说,他们的婚姻关系会因为一方的死亡而自然终止。而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般情况下会归在世的另一方。这是基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一方死亡后,在世的一方就成为了孩子唯一的法定抚养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在世的一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例如患有严重疾病、有虐待孩子等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此外,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他们有抚养孩子的意愿,并且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会与在世一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但通常来说,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孩子的抚养权会优先归在世的父母一方。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