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置房拆迁了补偿应该给谁?
我住的是单位分的安置房,现在要拆迁了,我不清楚这拆迁补偿到底是该给我,还是给单位。我在这里住了好多年了,一直以为这房子我能一直住,现在面临拆迁,就想弄明白补偿到底归谁,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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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置房拆迁补偿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要理解几个关键概念。单位安置房通常是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提供的房屋。如果职工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就意味着职工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如果职工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自然归职工所有。 然而,如果职工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这意味着职工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该房屋,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下,单位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上述法规,拆迁补偿一般是给单位的。不过,职工可能会因为房屋使用权益受到影响,获得一些其他的补偿,比如搬迁补助费等。具体是否能获得以及获得多少,要依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此外,如果单位和职工之间就安置房的权益有特殊约定,比如约定在拆迁时补偿的分配方式,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来处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遇到单位安置房拆迁补偿归属问题,首先要明确房屋的产权情况,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当地政策以及单位和职工的约定来确定补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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