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指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自然人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下面我们分不同情况来详细讲解谁拥有姓名决定权。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尚不具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所以未成年人的姓名通常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决定。比如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其姓名往往是父母共同商量后确定下来的。如果父母离婚,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不能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需更改,需要和另一方协商,否则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当自然人成年后,即达到十八周岁,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意味着成年人对自己的姓名拥有自主决定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更改姓名。例如,某人成年后因为个人喜好或其他原因,想将自己的名字更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规定,就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更改。
此外, 对于一些具有一定认知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决定其姓名时,也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虽然他们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但随着年龄增长和认知水平的提高,他们对于自己的姓名也有了一定的想法和感受。比如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对于自己的姓名有了明确的喜好和想法,在父母决定其姓名变更等事项时,应当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总之,姓名决定权在不同年龄段和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和体现,要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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