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员的任命权属于谁?
我对公证员任命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到底是谁拥有公证员的任命权呢?这关系到公证员队伍的规范和管理,我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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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证员的任命权属于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概念和依据。 公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他们的职责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的任命程序。根据该法,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虽然最终公证员是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但实际的审核和推荐权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比如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是否在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是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只有经过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才会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任命。所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公证员的任命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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