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离职回避规定是怎样的?


公证员离职回避规定在维护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公证回避。公证回避就是在公证活动里,公证人员碰到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得避开或者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这是为了保证公证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公证权,维护公证机构的尊严信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公证员离职后需要回避的具体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公证员如果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就得回避。这里“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简单说,如果公证员和要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这样的亲属关系,为了保证公正,就不能参与这个公证。 二是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这意味着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公证员自身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那就要回避。比如公证结果可能会让公证员得到经济利益或者遭受损失等情况。 三是公证员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也需要回避。 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公证员,像公证员助理等公证人员,还有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同样需要回避。当事人要是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在回避的批准方面,公证员的回避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一般由本处主任决定;要是公证处主任的回避,则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 。如果公证员明知有回避情况却不回避,会依照公证处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还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相关概念: 公证回避: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遇到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时,应当避开或退出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工作。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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