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时谁具有优先求偿权?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确定谁具有优先求偿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关系到众多债权人的切身利益。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梳理一下不同主体的优先求偿顺序。
首先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这部分人就好比给自己的债权上了一道保险,他们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企业用自己的厂房向银行做了抵押来贷款,当企业破产清算时,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就可以对这个厂房优先进行处置变现,用所得款项来偿还自己的贷款。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该条明确指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是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顺序清偿的内容。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各项费用,比如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像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当这些费用和债务清偿完毕后,接下来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员工为企业付出了劳动,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优先 保障。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国家的税收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费用则关系到社会的整体保障体系,所以也需要优先清偿。
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等。在前面的优先顺序都满足后,才轮到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清算时的优先求偿顺序是有着明确法律规定的,不同性质的债权按照相应的顺序依次受偿。这一系列规定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