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指的是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的意义在于明确案件该由哪个法院来处理,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或者争抢案件,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管辖有详细规定。其中,级别管辖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适用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情况,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