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被告是谁?


在遗嘱继承纠纷中,确定被告是谁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诉求来判断。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的一种继承方式。当因遗嘱继承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时,通常涉及到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资格等问题。 如果原告是对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比如认为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所立,或者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那么被告可能是持有该遗嘱并主张按照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若原告认为遗嘱不符合这些形式要求而无效,就会将主张遗嘱有效的继承人列为被告。 要是原告认可遗嘱的效力,但对遗产的分配比例有异议,觉得自己应得的份额过少,那么被告可能是那些根据遗嘱获得较多遗产份额的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如果原告认为其他继承人的分配不符合这些规定,就会以这些继承人为被告。 另外,如果存在遗嘱中未明确提及,但原告认为应属于遗产范围的财产,而其他继承人占有了这些财产,此时原告会将占有该财产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总之,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被告通常是与原告在遗嘱效力、遗产分配等方面存在利益冲突的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