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遗嘱时由谁来举证?
我家里最近涉及到一份遗嘱的纠纷,我对这份遗嘱不太认可,觉得其中有些问题。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我这个不认可遗嘱的人,还是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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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认可遗嘱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依据不同的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基本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当事人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当有人不认可遗嘱时,如果是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提出质疑,比如遗嘱的签名、日期不规范,或者不是遗嘱人的真实笔迹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生效。所以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有义务证明这份遗嘱在形式上是合法有效的。例如,要证明遗嘱上的签名是遗嘱人本人所签,或者遗嘱的见证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等。 要是对遗嘱的实质要件有异议,比如认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此时,不认可遗嘱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因为这些情况涉及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行为能力,不认可遗嘱的一方既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就应该拿出证据来证明。比如,可以提供遗嘱人当时患有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或者有相关证人证明遗嘱人受到了胁迫等。 总之,在不认可遗嘱的纠纷中,举证责任要根据具体的争议点来确定。双方都应该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便法院能够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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