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负责人由谁担任?
我所在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到了破产的边缘。现在想了解一下,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清算负责人是由谁来担任呢?是公司内部人员,还是会有外部机构介入?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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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有限公司面临破产时,清算负责人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流程。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负责人由谁担任。首先,当股份有限公司出现破产原因,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来确定清算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指定管理人,这个管理人实际上就承担着清算负责人的职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那么为什么要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担任清算负责人呢?这是为了保证清算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他们能够独立地开展清算工作,避免公司内部人员因利益关系而影响清算的公正性。而且管理人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要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比如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外),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时,清算组负责人一般由法院指定的人员担任。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负责人通常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来担任,他们会依据法律规定,有序地开展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以保障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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