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运输经营活动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在挂靠运输经营活动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挂靠”的概念。在运输行业里,挂靠指的是个人或者单位将自己的车辆登记在有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名下,并以该企业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被挂靠企业通常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挂靠运输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且经过认定该车辆一方负有责任,那么挂靠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被挂靠人(运输企业)都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既可以要求挂靠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一方面,挂靠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运营利益的获得者,对车辆的运行具有直接的支配权,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被挂靠人虽然可能并不直接参与车辆的运营,但它通过收取管理费等方式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并且它允许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就相当于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保障,因此也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比例。例如,如果能够证明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比如没有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没有为车辆购买相应的保险等,那么被挂靠人可能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此外,如果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签订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内部协议,该协议只在他们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受害人仍然可以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以根据内部协议来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挂靠运输经营活动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承担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