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孩子惹祸该追究谁的责任?


在夫妻离婚后,如果未成年子女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家长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与孩子共同生活的家长对孩子有更多的监管机会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未成年子女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在其闯祸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要担责。 不过,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家长,因经济能力有限或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存在较大困难,那么其有权向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家长提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这一规定也是考虑到确保受害者能获得合理赔偿,同时兼顾与子女共同生活家长的实际状况。 并且,即使夫妻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并不会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以未共同生活为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双方对责任分担有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实际情况等,来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